2025年5月13日晚,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燕大元照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承办的“燕大元照二十周年名家巡讲讲座公开课·第二讲”讲座于学院路校区图书综合楼112金杜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主讲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讲座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策划编辑杨玉洁主持。
杨代雄教授从法律行为理论的实践价值谈起,他指出:法律行为理论要解答一个日常实践问题,即“在谁与谁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法律行为?”从中则引申出三个核心问题:法律行为的构成、法律行为的归属、法律行为的效力——其中法律行为的构成解决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法律行为的归属解决法律行为归属于谁,法律行为的效力则是在归属确定的情况下探讨效力如何,而解释工作则贯穿于这“三部曲”的始终。
法律行为的构成中需要处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杨代雄教授指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概念,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则呈现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法律行为就等于单个意思表示,例如行使解除权或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或自书遗嘱;第二种,法律行为等于单个意思表示加上其他事实,例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第三种,法律行为等于意思表示的集合,其中可以是法律行为体现于合意,如诺成合同,亦可以是法律行为体现为多数决,如公司法中股东会表决形成的决议;第四种,法律行为等于意思表示的集合加其他事实,例如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需要交付的事实。
其中,对于“决议”行为的性质,杨代雄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其为法律行为是存在实证法基础的;而对于学术界中的反对观点,他认为从传统教科书中法律行为的定义出发,确实难以将决议界定为法律行为,因为其并未在民事主体之间直接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如股东会决议并不能为公司主体间创设法律关系。但是,这种行为无疑能够产生私法上的特定效果,以至于实证法中存在对其效力评价的专门条文,例如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等。杨代雄教授提出,法律行为最核心的特征是意定性,法律行为应被界定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私法上特定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进而,如股东会决议一般的决议行为因其可产生组织法上的效果也属于法律行为。
杨代雄教授指出,从意思表示的生效到法律行为的成立之间有三条路径。其一,在无相对人的情况下,意思表示生效,法律行为即成立;其二,意思表示到达后生效,与相对人生效的意思表示结合后法律行为成立;其三,对话意思表示被了解后生效,与其他意思表示相结合后法律行为成立。就意思表示本身而言,起既包括主观要件,也包括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示”即为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符号,其可以是明示表示,也可以是默示表示,后者又包括积极行为与需按法定、约定、习惯方式理解的沉默。主观要件则颇有争议,杨代雄教授指出主观要件包括常态意思表示与病态意思表示,其中,常态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但不包括效果意思。在德国法中,通说认为常态意思表示可不具备表示意思,而病态意思表示成立的关键在于表意人的可归责性。杨代雄教授则认为行为意思与表示意思均非不可或缺,哪怕缺少二者其一,只要表意人具有可归责性,仍然可以成立一个意思表示,只是表意人可对此享有撤销权。
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传统理论将其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两种情况,其中后者主要指错误,而前者则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与通谋虚伪表示三种情况。其中,真意保留可分为三种情形: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应采用规范性解释,认为意思表示成立、法律行为有效;在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应采用自然解释,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在无相对人的情况下,亦应采用自然解释,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对于戏谑表示,在戏谑成功的情况下应认定意思表示不成立,而在戏谑失败的情况下应认定意思表示错误,属于无意的不一致。
杨代雄教授还举例说明了讨论法律行为的归属意在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独特的实践意义。即,先判断法律行为归属于谁,再判断对应法律行为的效力,并在不生效的情况下由谁作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后果。法律行为的归属可分为代理、代表于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三种。
法律行为的效力中的关键问题是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杨代雄教授认为,比起“效力瑕疵”,“效力障碍”一词的选取主要是考虑到了当法律行为无效时其效力实际上不存在,不存在的事物便难以表述为存在“瑕疵”,因此采用了更加宽泛的说法。法律行为的效力共包括:未定的不生效(将来可能生效)、未定的生效(将来可能失效)、相对不生效、迟延不生效以及无效。在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未定的不生效行为包括需经批准的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以及狭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等),而未定的生效行为则包括反向效力待定行为(如债务免除)、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以及可撤销法律行为。
在交流互动环节中,同学们积极提问,杨代雄教授耐心为同学们答疑解惑。
最后,主持人杨玉洁编辑对讲座作了简短总结。杨代雄教授的分享是对法律行为论核心观念的凝练与升华,也是他近年来对研究领域内前沿的思考。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胡天翊
图片:王馨雨
乔舒华
编辑:胡天翊
初审:黄晓慧
吴荻
终审:梁敏